陕地税发〔2005〕3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4-06
注释:条款失效。条款第二条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在全省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市提出了一些政策执行中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厂净化池、蓄水池等用地应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水厂的净化池、蓄水池等用地按规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在开征范围内出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三、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对于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产权所有人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四、出租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陕税发〔1991〕337号第五条、陕地税发〔2000〕277号第一条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