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赣地税发[2005]2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饮食、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22

赣地税发〔2005〕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2-18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饮食、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控税装置的推行工作,省局将另行部署。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江西省饮食、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一)歌厅

    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二)舞厅

    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三)卡拉OK歌舞厅

    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四)音乐茶座

    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不具备娱乐设施或仅播放音乐并提供茶水等饮料服务的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六)游艺场

    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活动的场所。

    上述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网吧”,系指以电子计算机为依托,提供电子游艺或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饮食、娱乐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对饮食、娱乐场所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一)独立的经营权;

    (二)财务独立核算;

    (三)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

    第四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及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