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5〕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1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省局研究决定,增补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我省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详见附表),现予公布。请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知》(鲁国税函[2004]39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省局研究决定,增补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我省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详见附表),现予公布。请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知》(鲁国税函[2004]39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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