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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5]2号 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31

深国税函〔200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06

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你区局《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请示》(深国税龙发〔2004〕4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口通信设备大部分属于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生产与工程安装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在出口与资产规模、纳税遵从与财务制度的管理方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区局可按照该文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出口通信设备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你区局应建立相关台帐,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该公司及时提交退税凭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管理。

二○○五年一月六日

 抄送: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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