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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4]2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37

桂地税发〔2004〕26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12-2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并自20051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欠税公告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组织税务干部职工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欠税管理的规定,切实掌握“办法”、“通知”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配合与协作,形成合力,使欠税公告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办法”、“通知”和《实施办法》的宣传、辅导,全面向纳税人宣传欠税要予以公告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督促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各级地税部门在执行“办法”、“通知”和《实施办法》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信息。各地要把欠税公告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71)文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四、各地实施欠税公告时,可以只对纳税人自200151日以来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

五、自治区地税局要求首次欠税公告时间为:20054月至5月,各地务必于2005420日前将公布第一批欠税公告信息;在5月底前公告出全部欠税信息,之后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告。

六、各地要借欠税公告之契机,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法大力清缴欠税,防止新欠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清缴陈欠,提高征管效率。

各地在执行《实施办法》中出现新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并请于2005720日前将首次公告情况上报区局(征管处)。

 

附件1.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欠税情况通知书》;

3.《欠税情况登记台帐》;

4. 欠税公告(企业或单位类)

5.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类)

6.欠税公告(个人类);。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地税系统欠税公告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欠税人”)欠缴税款的征收管理,督促欠税人自觉清缴欠税,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税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区稽查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为欠税公告机关(以下统称为“公告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欠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欠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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