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73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
(一)本《通知》规定的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中零份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仍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3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二、代开发票的要求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付款方出具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销售货物在5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3.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表样附后)。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下发。代开发票后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分局依照总局统一格式自行刻制(式样附后),报本局办公室及法制科备案。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仍为每份0.50元
四、代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附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
附件:1.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式样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004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