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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4]6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45

京国税函〔2004〕6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01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10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63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63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的规定,做好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其在京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2004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61号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4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除北京所属成员企业全额汇总外,其余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公司本部汇总统一纳税。三、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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