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4〕2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7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精神,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强化税源管理,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试行办法的落实工作,并因地制宜地制订具体业绩考核指标和考核操作办法。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2、重点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