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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发[2004]28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59

琼国税发〔2004〕28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8-3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种类型的新办企业不断出现,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新办企业的确认、行业性质的认定及新办企业优惠政策把握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执行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就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企业的界定问题 (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方视为新办企业 1.组织形式上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新设注册登记的企业; 2.资产实质上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虽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新设注册登记也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1.改制改组企业。改制改组是指凡以原有企业(包括存续或解散企业)的全部或实质性全部资产重新组建设立的企业。包括采用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兼并、分立等改制改组形式新设立的企业; 2.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3.股权比例、结构变化等资本结构调整的企业; 4.原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二、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格确认、审批权限及程序问题 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格的确认、审批权限及程序,应严格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变通。 三、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年限的确认以及优惠期的选择问题 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年限的确认,应按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或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3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的,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可享受生产性企业的优惠政策,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按其经营主业确定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生产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期的选择亦按琼国税发〔2002〕3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新办企业行业性质的认定问题 对于新办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性质认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从事下列业务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建筑业; 7.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8.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9.其他行业的生产性企业:(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1)专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革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2)专业从事生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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