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鲁地税函[2004]15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0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58号      2004-09-15

贝云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61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我省电力运营维护费一律按该批复的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公司的委托,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委托方收取“运营维护费”。该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必须就“运营维护费”单独核算,其物耗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