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78号,以下称《协作通知》)精神,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协作通知》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数据交换工作,把国、地税协作落到实处。 二、省地税局将把强化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作为下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重点工作之一,并建立收入定期通报制度。各市地税局要加大征收力度,力争在短时期内解决增值税、消费税增长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长不同步问题。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三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纳税人所在地在设区市和县级市市区,包括在郊区、工矿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郊区、工矿区内经济发展情况较差的区域,税率为百分之五,个别偏远地方,税率为百分之一,具体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和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在集贸市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集贸市场所在地的税率。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代征、代扣、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第七条 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地方各税(费),具体代征办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制定,报省局备案。第八条 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地税发〔2004〕46号)的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纳税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除外)须于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