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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04]11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08

皖国税发〔2004〕11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7-22

各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

现将《安徽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接通知后,请立即将本办法传达到相关部门和所属每一户出口企业,同时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在我省顺利实施。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省商务厅(规财处)反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商务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现“新帐不欠”的目标,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促进我省外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流通性外贸企业和其它特准退税企业。本办法所称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和特准退税企业出口退税。

 

第二章  退(免)税申报管理

第三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申报,于次月15日(逢节假日顺延,下同)前集中一次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申报期内按日申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结部分,不得再办理退税申报。

(注:外贸企业申报期限有新规定,见国税函〔20071150号。)

(二)生产企业最迟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收齐单证,并于期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结“免、抵、退”税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结部分,转入内销征税,不得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三)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注: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已停止执行,见财税〔2008176号。)

对纸质退税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无相关电子信息或信息不符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在限期内向主管出口退税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第五条 办理退(免)税申报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生产企业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及其它单证;

(二)外贸企业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进货发票、专用税票(消费税应税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提供)及其它单证。

(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见国税函〔2005248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不再实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见财税〔200543号)。)

第六条  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外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下同),并按申报资料编号和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备查。180日内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

(注:第六条里的“180日”都应改为“210日”,见国税函〔200847号;“出口退(免)税登记”都应改为“出口退(免)税认定”,见国税函〔2004955号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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