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4〕2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10
各业务处室、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应设立完税凭证遗失补开登记簿(表),登记要素包括:填用人、遗失票证名称、份数、字号、重新填开的票证号码、经手人、科(组)长签字等。
二、在CTAIS2.0系统“税票重打”模块增加补开完税凭证功能未提交使用之前,经手人应在补开的完税凭证备注栏手工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