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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4]2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13

深国税函〔2004〕2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10

 

各业务处室、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应设立完税凭证遗失补开登记簿(表),登记要素包括:填用人、遗失票证名称、份数、字号、重新填开的票证号码、经手人、科(组)长签字等。

二、在CTAIS2.0系统“税票重打”模块增加补开完税凭证功能未提交使用之前,经手人应在补开的完税凭证备注栏手工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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