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7号文件精神,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4年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联次和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印制的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票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为基本联次,后三联不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内容不变。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证和接受。
二、新印制的专用发票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规定执行。即三联票、六联票的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份0.7元和1.1元(均为含税价格),此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各级税务机关在流转和销售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费用。2003年度以前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执行原价格。
三、各设区市国税局须在近期内领取2003年度下半年各自上报计划所印制的专用发票,并妥善安排好旧票的发售工作。
四、为了做好专用发票降价的宣传工作,各地必须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广泛张贴在所有办税服务厅,并切实做好专用发票发售的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二○○四年三月三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4年起,调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相应取消存根联,改为六联,前二联与调整后发票基本联次一样。同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义件规定,对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进行了核定,电脑三联和电脑六联票价格分别为每份0.7元和1.1元,核定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全国统一的最终收费价格,各地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2003年度以前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执行原价格。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