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吉政办发[2004]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36

吉政办发〔2004〕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建设厅、卫生厅、文化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实现我省二次创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文化厅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中小企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具体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的资格认定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在安置期间内,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员士官退出现役证》,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关于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符合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政府不再安排工作。(五)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积极筹集安置保障资金。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财政拨款应于每年年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置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办法及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4〕2号)有关规定执行。(六)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首先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一式2份)。经政府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后,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七)各地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