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4〕2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2-09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强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税务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二、各地要按总局要求,及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有关栏次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印制,以确保纳税人及时得到修改后的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三、2004年2月25日以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下载《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相关信息采集软件,对没有条件下载有关软件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免费为其提供。(作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除在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外,还需加盖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于2004年2月29日前,刻制开票人专章,确保2004年3月1日起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可加盖开票人专章。(作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五、《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由各地自行印制。(作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