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03]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30
为加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的资料报送管理,根据《关于规范〈海关专用缴款书〉流转的通知》(深人银发[2003]306号)要求,现将海关完税凭证的报送要求公告如下:
一、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纸制资料,也可通过电子信息采集软件打印生成明细表。该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下载。其他要求不变。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