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375号 2003-11-10
贝云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