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
吉地税发[2003]86号 2003-09-08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随着建筑安装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发生了新的变化,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带来了一些亟待解决的课题。突出问题是,一些建安企业帐册凭证不全、会计记录失真、核算不完整、决算滞后、企业间业务往来关系不规范等现象较为普遍,使得税务机关监管税源、依法征税的难度加大。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县(市、区)地税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合理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对纳税人设有财务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置帐薄,依照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合法、有效的适当凭证进行记帐,能够完整的核算反映收入或所得及成本费用,且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的,县(市、区)地税局对其企业所得税,应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
对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地税局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县(市、区)地税局对应当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按照纳税人的具体情形确定实行定率征收或定额征收。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办法:
1.纳税人的帐载情况不完整,只能较为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难以查帐核实的。
2.纳税人的帐载情况仅能较为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不能准确、完整核算,难以查帐核实的。
3.纳税人财务核算能够比较准确反映当期或者以前纳税期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但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其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可以通过查帐核实的。
主管税务机关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办法: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未设置帐薄的;
2.擅自销毁帐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确认无法查实其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后,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三、按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的建安企业未取得有权管理部门核发的建安企业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挂靠企业”),挂靠到具有建安企业施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从事建筑安装经营业务活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向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接受企业和挂靠企业在建施工项目统一核算的,其财务核算状况和税法遵从程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查帐征收方式条件的,应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接受企业和挂靠企业在建施工项目按承建业务划分,分别单独核算的,如双方相互间承建业务划分清楚,业务往来结算关系合理、公允或虽不合理,但帐载情况真实完整,能够进行纳税调整,各自财务会计核算及税法遵从程度又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要求的,对各方均可采取查帐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