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252号
贝云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纳税人销售财税[2003]18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药品的,必须将其销售免税药品与经营其他货物分别核算,凡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请依照执行。2003年9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3]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有关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具体免税的药物品种见《进口抗艾滋病毒药物名录》(附件1)。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附件2)。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1.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 2.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2003年8月25日
附 件: [1]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
[2]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