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河南省)各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各省辖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南阳市农村信用联社,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
为了加强对教育储蓄存款免征利息所得税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针对阶段运行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运行情况?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人利息所得税”)自1999年、11月1日开征以来,各级代扣代缴金融部门和税务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使其对引导居民消费和投资,扩大内需,调节个人收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个人利息所得税收入2000年至2002年我省每年均有较大增幅。但今年上半年,我省利息税却大幅下降。截止6月30日,我省实现利息税仅为6.9亿元,同比下降6.2%。分析原因有存款利率的多次下调,储蓄结构变化,以及教育储蓄的大幅增加等因素影响。其中教育储蓄大幅增加(2002年6月末我省的教育储蓄余额为57亿元,今年6月末达到105.6亿元,同比增加48.6亿元,增幅为85.26%),对个人利息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
从一些地方的税务稽查结果看,教育储蓄的大幅增加存在着较多非正常因素。一是个别学校未按规定开具学生身份证明,存在虚假证明和多次证明等情况;二是有的金融部门利用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优惠政策进行揽储,办理教育储蓄业务中存在多头开户,整存整取和超限额存款等现象。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对储户出具的学生身份证明审核不严;三是税务部门对教育储蓄免征利息所得税的管理、检查不到位。
二、有关教育储蓄政策重申和明确
(一)关于教育储蓄零存整取问题: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齐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处理。凡不符合该政策的,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的优惠。
(二)关于教育储蓄对象和证明问题,其存款对象为小学四年级(含)以上的在校中小学生;其支取时,储户应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三)关于教育储蓄逾期支取的,即使储户能够提供“证明”,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所计付利息也不得享受免征利息税的优惠,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四)关于对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和处罚问题:应适用新《征管法》,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加强教育储蓄的征管措施
(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教育储蓄管理制度,设立教育储蓄明细表,应将储户名称(学生)、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利息等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同时将储户的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装订成册,以备查核。
(二)加强对教育储蓄取款环节的管理,严格各项证明手续管理。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储户提供存折和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后,可享受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否则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的规定。
(三)完善利息支出明细表的管理,将教育储蓄利息支出进行单列,以便区分应税利息和教育储蓄免税利息,保证教育储蓄利息支
(四)加强对教育储蓄存取款相关证明的管理。对储户存取款相关证明应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教育储蓄”应作为一般储蓄存款管理,对因储蓄机构把关不严,对不符合条件的“教育储蓄”给予免税而造成税款流失的,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代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豫国税发[2003]20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加强对教育储蓄存款免征利息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14
豫国税发〔2003〕2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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