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3]305号 2003-05-08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要求对出租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征免营业税问题予以重新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中“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94]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种养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17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滩涂养殖场地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