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3〕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1-28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2]18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2]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9号)中有关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的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