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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2]45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函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50

闽国税函〔2002〕4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0-01

福建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你办[2002]闽车购办字10字收悉,关于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在公
安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已在车购税完税凭证上加盖牌照号码或“已报牌”
戳记,但在车检时发现因识别码不符合要求,未列入国家目录或车辆质量等原因不符
合规定,不能发放上牌,未办理后续车辆落籍手续,能否凭公安机关证明办退税手续
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27号、国税发[2002]118号通
知规定,对公安车管部门在车购税完税证明上已加盖牌照号码或“已报牌”戳记,而
未发放(或已发出后收回)牌照和注册登记证的,但在车检时发现因识别码不符合要
求、未列入国家目录原因不予办理车辆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可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
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供退车申请退
税的其他材料,申请办理车购税退税手续;对因车辆质量原因不予办理车辆注册手续
的,纳税人可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
更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供申请退税或变更的其他材料,申请办理车购税退税或变更手
续。纳税人办理上述退税和变更手续时,需提交原发放的完税凭证,不能提交的,不
予办理退税或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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