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湘国税发[2002]4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57

湘国税发〔2002〕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15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环境,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省局对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调整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一、增值税审批事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1、减少审批环节的项目:
    (1)加速折旧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
    (2)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或转报总局审批;
    (3)财产损失的审批。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监管级次在县、市级的,由成员企业报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逐级汇总到省级总机构,由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监管级次在市、州级的,由成员企业直接报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的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
    2、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
    (1)减免税的审批。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税额3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2)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联社呆帐的核销每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
    (3)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的审批;
    (4)就地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以上(3)—(4)项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3、取消审批的项目:
    (1)弥补亏损的审批;
    (2)农村信用社购置工作用车的审批;
    (3)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自用的审批;
    (4)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超过控制比例50%后需购建计算机网络、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审批;
    (5)城市商业银行服装费的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省局继续保留的审批项目:
    (1)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场所,申请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合并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以上市、州的,由省局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企业申请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的,报省局审批;
    (3)自2002年1月1日起,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企业申请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报省局审批;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局审批;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