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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个[2001]5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1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1]593号                           2001-11-2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01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汇算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不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二、企业汇算清缴依照执行的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三、帐簿设置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要求
    纳税人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设置帐簿,按上述税收规定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正确计算年度利润总额,并确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企业财务处理与上述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上述有关税收规定作纳税调整,但不改变原会计处理)。

    四、纳税申报
    1.申报及缴库期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投资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当年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应补交税款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所有企业取得所得情况的《查帐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汇总),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2.申报表的补充和更正重报
    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所附有关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地税机关有关邮寄申报及申报管理的规定要求限期补充或更正重报。

    3.延期申报和缓缴申请
    根据市局京地税征〔1995〕426号、〔1996〕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应在征期前5日内到税务所领取填写并报送《延期申报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征期内填写并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及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可在准予期限内办理。纳税人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纳税人的申报责任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表及其附送的有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按《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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