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1]4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24
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帐簿
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2001〕6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交印花税的请示》(京地税地〔2001〕2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所记载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