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购买自用海关罚没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的函
京国税发[2001]515号
北京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近据反映,纳税人在购买海关罚没的车辆后,在申报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时,部分品牌车辆既无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也无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购买海关罚没后销售的车辆,在既无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也无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情况下,暂以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2001年10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最低计税价格
(一)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交财发[2000]433号)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换算确定。换算公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最低征费额÷10%
(二)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在本通知下发前,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除以10%确定;在本通知下发后,暂按本通知所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行(见附件一)。
(三)对已经缴纳车购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办法确定: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购税。
(五)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照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部车购办)《关于报送车辆价格信息的通知》(交车购办字[2000]12号)规定的程序,由省级车购费征管部门将有关信息报交通部车购办。交通部车购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发布执行。
(六)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范围
《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购税。代征机构按以下原则办理免税手续:
(一)纳税人申报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及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代征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的范围,审核办理车购税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