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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1]4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文件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27

京国税函〔2001〕4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7-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4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量检定机构、各加油机、计价器生产企业及销售使用单位:

         为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税发[2000]198号《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知”的通知》及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各加油机、计价器使用单位自通告下发即日起,对新投入使用的加油机和出租汽车计价器必须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或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

         2.计量检定机构自通告下发即日起对新投入使用的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不予进行检定。

         3.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并于2001年9月1日前携带《制造计量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4.在用加油机税控改造有关规定将由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5.出租汽车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据有关税收法规另行规定。

2001年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而告之,使社会各界了解不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2000年12月22日

附    件:

 

 

    [1]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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