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1〕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28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