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1〕8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一时期,各地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过程中陆续反映了一些关于软件产品的征税范围、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退税审批程序等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软件产品征税范围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信息产业部2000年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产品则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以及因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判定依据问题
(一)自行开发生产的国产软件产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2. 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审查、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省级税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前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如未办理登记备案,须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二)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改造,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
2. 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3.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前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如未办理登记备案,须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三、关于退税产品应纳增值税的核算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申请退税的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销售收入和其他货物的销售收入应当分别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其他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对申请退税的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产品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可按其开发生产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可选择按实际成本比例或按销售收入比例计算进项税额,但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比例计算进项税额。
四、关于退税额的计算问题
(一)软件产品应退税额
软件产品应退税额=当期申请退税软件产品应纳税额-当期申请退税软件产品销售收入×3%
(二)集成电路产品应退税额
集成电路产品应退税额=当期申请退税集成电路产品应纳税额-当期申请退税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6%
五、关于退税审批问题
(一)申请退税应提交的材料
1. 软件产品的退税应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退税审批表》一式四份;
(2)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省局留存);
(3)经登记机构审查、主管部门审批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4)国产软件在我国境内开发并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