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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1]14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36

豫国税发〔2001〕1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5-28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要求,针对不法分子以注册商贸公司为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为有力打击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不包括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必须严格进行审核

    (一)凡商贸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部门必须对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银行帐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等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同时必须对其经营地点进行实地勘察,且对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经核实、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税务登记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

    (二)凡商贸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认定部门一方面要要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状况(地理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等)、经营规模(商品种类、进货渠道、销售对象、月销售量等)、从业人员情况(数量及身份)以及固定资产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另一方面必须对其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对及验证,如核对及验证有误,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经核对及验证无误后,严格按照《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取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强化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管理

 (一)认真核定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

 1、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商贸企业),根据其经营场所状况、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状况和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使用量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25份,且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2、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经营前二个月内所需专用发票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实行分次发售。每次发售量按认定部门核定的数量(25份)平均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核定的数量和限额。
    3、专用发票核定数量及限额的调整。

原则上所核专用发票的数量和限额一般不予调整。如所核数量及限额确实不能满足企业需要,企业可向认定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认定部门通知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对其所购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货物交易)进行核查确认后,及时将核查确认情况反馈,由认定部门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市级税务机关将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传递到区县级税务机关的认定部门,认定部门方可调整专用发票的数量或限额(限额调整应根据企业发生的真实交易确定)。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认定部门亦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再次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

    (二)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监控

1、商贸企业经营第一个月期满后,管理部门应对其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通知发票发售部门,由发票发售部门继续发售第二个月的专用发票。从第三个月起,可按正常标准,将一个月的专用发票用量一次发售给商贸企业。

2、凡商贸企业按正常标准发售专用发票后,如在一个月内需二次领购专用发票(未到纳税申报期),按照专用发票核定数量及限额调整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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