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1-08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规定:“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规定:“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