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1〕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2-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73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总体安排,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在西城、海淀、宣武三区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暂由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并发放。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需将发放给有关医药商店的《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数量、号码抄送医药商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三、医药商店使用《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出现的问题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20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