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2-07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由省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2000年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通知》(豫信信[2000]11号)中列明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认真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266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软件产品的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中对民政福利企业的退税程序办理。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 年度软件产品征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2000年度软件产品征退税情况统计表》于今年8月底前上报。
二OO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