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琼国税发[2000]34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52

琼国税发〔2000〕3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1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在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特区内的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程序,按《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特区外的其他市、县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程序,由省级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