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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征[2000]24号 山东省国家税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处置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57

鲁国税征〔2000〕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28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处置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处置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处置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处置意见     近几年来,山东省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进展较快。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改制决策制定和改制形式的引导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也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和中介服务。许多企业通过改制进一步明确了产权关系和经营者的责任,增强了活力,企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初步建立,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有了较大改善。    但在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明电[1998]4号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鲁政发明电[1998]14号)下发后,仍有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不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置中央和省政府的三令五申于不顾,仍在继续逃废金融债务。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改制存在错误的认识,缺乏长远眼光,把关系中小企业长远发展大计的改制,看作摆脱当前债务困难的权宜之计,没有很好地兼顾银企双方的利益,听任、默许、怂恿、鼓励甚至协助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累积的金融债务,使企业失去了今后发展的的信用基础。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故意违背法律和政策,对债权金融机构隐瞒、封锁消息,借机逃废和悬空金融债务。    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规范企业改制,支持债权金融机构依法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制止和纠正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各项制度,依法落金融机构的债权。对未经债权金融机构出具书面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并经同级人民银行盖章予以确认的改制企业,经贸部门不予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为其发售发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变动手续。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保证金融机构抵押担保的有效性。有关部门如擅自为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视同纵容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改制企业要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操作,要增强信用观念,充分听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争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参与,为企业的生存、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借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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