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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所[2000]44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00

京国税所〔2000〕4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所[2000]447号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接你局报送的《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现行税法规定,证券营业部向客户返还的手续费属回扣性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证券营业部购买的电脑记入固定资产后送给客户使用的,其按税法规定年限提取的折旧,可在税前列支。

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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