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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2000]47号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03

鲁国税发〔2000〕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9-14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分局,省农金改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管辖分行,省邮政储汇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由各中心支行转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12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在给居民储户出具的利息清单中必须含有本通知规定的五项内容。目前,凡给居民储户出具的利息清单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储蓄机构,应按通知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各级国税机关和人民银行及各金融储蓄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各项工作。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要做好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所属储蓄机构对这项工作的督促和落实。各地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反映,并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执行情况书面分别报省国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二○○○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邮政储汇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各级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及储蓄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收入逐月大幅度增长。各储蓄机构出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同时视为完税凭证,需要在内容上进一步统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以下简称利息清单)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利息清单必须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利息、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一致后,最迟可延至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与此同时,各储蓄机构一律取消储户在利息清单上签字的手续。    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及邮政储汇局应提出统一规范本系统利息清单的具体要求,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制定使用内容、格式、联次、字体、颜色及纸张规格均完全统一的利息清单;尚不具体条件的,可先统一规范一省内的利息清单,再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全系统的利息清单。其他储蓄机构也应按此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指导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与各储蓄机构一起共同解决好过渡期间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四、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希望各部门接此通知后,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各项工作,并于2000年年底前将执行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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