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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0]447号 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09

深国税发〔2000〕4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21

各处室,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必须切实落实并完成好今年的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计划。目前的推广进度很不理想,离计划的差距较大,各分局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快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进度,保证我市能按照粤府[1996]26号的要求完成推广任务。

二、各分局必须大力加强认证工作,对不按要求进行认证的防伪税控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三、各分局应加强对私营、联营商贸企业的管理,净化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环境,对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各种新动向应提高警惕。对于领取了防伪税控机的私营、联营商贸企业,必须严格加强发票的限量供售。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纳税人的防伪税控系统的宣传工作,同时也要重点加强对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防伪税控系统知识的普及,切实提高我们内部税务人员对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意义的认识。

 

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

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7月24日·粤国税发[2000]18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2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重申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省政府的要求如期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各级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并结合省局粤国税发[2000]167号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和应用的管理,充实认证力量,对企业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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