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0]2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7-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3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七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中青协)是受共青团中央指导,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成立协议和宗旨,中青协主要工作是帮困扶贫、帮孤助残、抢险救灾、支教扫盲、扫黄打非、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保障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青协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000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