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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0]7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22

大地税函〔2000〕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07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395号)转发给你们。此文是针对我市目前商业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新情况下,就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其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所作的批复。其他行业若有类似情况,应上报市局审批。
 

二○○○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也不断探索,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为了准确划分各种类型的承包(承租)人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应税项目,总局于199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 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在职职工从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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