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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流[2000]2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28

鲁国税流〔2000〕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06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国税局需增发所属分局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和认证报税子系统的,应将该分局所辖一般纳税人户数、发票年使用数量、增值税收入及其它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层报省局审批。    二、国税机关要配合服务单位做好企业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为增强专用设备的安全性,防止丢失被盗现象的发生,专用设备统一由国税机关保管。服务单位要切实做好专用设备的领购发放、款项结算及安装维护工作,并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对认证的专用发票,除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要求分别加盖“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和“丢失被盗”认证戳记外,对认证相符的要逐份加盖“认证相符”戳记。上述四个认证戳记由各地按照省局统一规格、字体、字号(见附件)自行组织刻制。戳记印色统一为红色。     对加盖“无法认证”戳记的专用发票,企业可按规定换开。    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行系统对企业专用发票开具金额、领购数量及次数从严管理,避免企业利用防伪税控偷逃税款。同时对专用发票开具金额超过百万元的企业要由县级国税局报市地局审批;超过千万元的由市地国税局报省局备案。    五、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税控IC 卡发生丢失被盗的,各级国税机关要比照丢失被盗金税卡的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局。    六、为加强服务单位的服务风险意识,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维护服务工作,国税机关与当地服务单位签定的服务协议中,要有要求服务单位,从其经销的专用设备和收取的系统维护费所形成的税后利润中,保留一定数额的服务保证金的条款。    七、防伪税控企业操作人员要经过防伪税控系统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证书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组织印制。    八、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附件: 认证戳记印模注:该文附件国税发[1999]221号中第二条、第六条经国税发[2006]62号文宣布失效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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