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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一[1999]50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40

京地税一[1999]5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10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493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和[1999]521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划转办法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款项划转事宜暂定仍由东城区地税局负责,入市级库。
     2、为了加强划转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实行专人负责,主管城市维护建设税业务的地方税管理一处蔡联民同志和计会处周杰同志作为款项划转的联系人,东城区地税局作为收款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收款单位要严格遵守划转的各项规定。根据国税函[1999]694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划转要在收到款项后5日内,将款项缴入金库,并将税收缴款书回执联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地方税二处。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函[1999]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特殊情况,现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继续实行由开发银行总行“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
     具体征收管理事宜,另行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函[1999]4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694号)的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工作,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入库,并使此项工作逐步规范化,经研究,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集中征收、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机构改革,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款项划转事宜,改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负责。
     二、为了加强划转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沟通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除收款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外,主管城市维护建设税业务的处也应指定专人作为款项划转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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