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9〕3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文 号:皖地税[1999]342号 |
发布日期:1999-11-15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统一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业经全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以及本处罚标准(试行)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建立发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按规定处罚、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按规定移送、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处罚标准(试行)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