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1999〕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26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9 〕10 号) 转发给你们。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黑国税发〔 1999 〕105 号 ) 第二条关于 开具的‘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 各联应加盖‘粮食发票专用章 ’ 的规定相应废止。请各地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