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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1999]419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一)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4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一)

京地税企[1999]419号        1999-08-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9]9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9]95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强化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按照市政府要求,我们根据《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实行行业管理的所有出租汽车企业。本“核算办法”实施后,各出租汽车企业一律执行本办法,不得再执行其他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按《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增设、合并会计科目的,必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各出租汽车企业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合法、完整。
     四、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应督促实行行业管理的出租汽车企业,严格贯彻本“核算办法”。对未执行本“核算办法”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核算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依照财政部颁发的《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及近年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二、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所有出租汽车企业。
     三、出租汽车企业应按本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核算办法依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出租汽车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核算办法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出租汽车主管部门。 
     月份、季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企业按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六、本核算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市财政局修订。
     七、本核算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32

221

应交税金

1

101

现金

33

223

应付利润

2

102

银行存款

34

229

其他应交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35

231

预提费用

4

111

短期投资

36

241

长期借款

5

112

应收票据

37

251

应付债券

6

113

应收帐款

38

261

长期应付款

7

114

坏帐准备

39

262

住房周转金

8

115

预付帐款

40

272

专项应付款

9

118

应收补贴款

 

 

三、所有者权益

10

119

其他应收款

41

301

实收资本

11

122

在途材料

42

311

资本公积

12

124

材料

43

313

盈余公积

13

125

燃料

44

321

本年利润

14

129

低值易耗品

45

322

利润分配

15

133

委托加工材料

 

 

四、成本类

16

139

待摊费用

46

401

辅助营运费用

17

151

长期投资

47

411

营运间接费用

18

161

固定资产

 

 

五、损益类

19

165

累计折旧

48

501

营运收入

20

166

固定资产清理

49

502

营运成本

21

169

在建工程

50

532

补贴成本

22

171

无形资产

51

550

所得税

23

181

递延资产

52

551

其他业务收入

24

191

待处理财产损益

53

552

其他业务支出

 

 

二、负债类

54

56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201

短期借款

55

561

营运税金及附加

26

202

应付票据

56

571

管理费用

27

203

应付帐款

57

572

财务费用

28

204

预收帐款

58

581

投资收益

29

209

其他应付款

59

591

营业外收入

30

211

应付工资

60

592

营业外支出

31

214

应付福利费

 

 

 

   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加、减少或合并。
     1.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120备用金”科目。
     2.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126外购商品”科目。
     3.经常收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210存入保证金”科目。
     4.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在途材料”科目,增设“121材料采购”和“131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5. 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核算。
     6.预收、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将预收、预付账款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7.材料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的企业,可以将“材料”科目分为“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等科目。
     8.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232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0.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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