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9〕4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06-08
注:本文中《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办案的质量,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局制定了《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税务稽查一般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稽查重大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实施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等制度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