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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二[1999]34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东城区地方税务局试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附送审查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01

京地税二[1999]3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22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依法纳税行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正确、足额纳入国库,经市局研究决定,运用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特性和服务监督作用,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竣工清算环节,采取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的同时附送审查报告的办法,以保证税务机关确认其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由于此项工作比较复杂,我们还没有开展此类工作的经验,故先在你区试点运行,积累经验,为在全市实施作好准备。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附送审查报告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附送审查报告的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进行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暂行办法》
     3、《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登记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附送审查报告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依法纳税行为,发挥中介机构客观公正、服务监督作用,确保国家税款正确、及时、足额纳入国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试行投资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要求附送审查报告的办法。
     第二条:凡核算地在东城区,其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建筑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应税项目投资单位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试行单位办理投资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手续时要求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审查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竣工清算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
     第四条:为保证本办法顺利实行,在试行期间对出具《审查报告》的中介机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其从事此项工作进行资格认定,并予以公布。(文件另发)
     第五条:试行单位可选择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进行审查。
     第六条:试行单位应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必须向出具《审查报告》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的投资情况和财务资料,如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审查报告》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出具《审查报告》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规对试行单位的投资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进行审查,并对其《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税务机关将依法审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对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或取消其审查资格。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试行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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