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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1999]50号 安徽省地税局 财政厅 公安厅 监察厅 审计厅 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03

皖地税〔1999〕50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20

安徽省地税局 财政厅 公安厅 监察厅 审计厅 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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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税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打击各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票印制管理。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地税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据。发票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法规和地税机关的规定,印制、保管发票和领购、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发票或非法取得、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或者取得统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要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如实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开具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指涂改、虚开、代开、转让、盗用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区域使用或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自行填开发票入帐,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等),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计入成本。 四、各级地税、财政、公安、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联系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使发票管理工作走向社会化。 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或取得发票和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审计部门肩负着加强财务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责,在日常财务检查、审计过程中,发现发票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或移送税务机关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予列支,拨款时予以扣除,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依法查处私印、私售、伪造、变造发票等重大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活动,维护税收法纪。 监察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作为舞弊、腐败等违纪问题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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